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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参考案例: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3-22 20:46:27   阅读:
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关键词
民事 婚约财产 返还部分彩礼 同居 共同消费
基本案情
董某与朱某(女)2020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9月登记结婚。董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董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85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一、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董某彩礼80万元;二、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朱某、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30日作出(2021)苏05民终103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董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裁判要旨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条)
一审: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0300号民事判决(20211130日)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江苏连云港东海县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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