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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丧失行政救济的工伤受害人有权向共同危险行为中的部分侵权人主张全部民事赔偿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2-21 21:26:26   阅读:

入库编号:2023-16-2-001-001

入库日期:2024.02.20

案号:(2023)兵民申452号

裁判要点: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

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不具有相互排斥性,生命健康权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法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在失去行政救济途径后,依法主张民事赔偿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还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向部分侵权人主张权利,可要求部分或所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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