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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报案例:中介人促成签订的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相应的中介合同是否随之无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5-02-17 21:33:59   阅读:

关 键 词:中介合同·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序良俗·强制性规定·中介报酬·中介费用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中介合同纠纷

案      号:(2020)苏01民终1014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人员:夏雷(审判长)、张卓慧、龚达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2021年3月22日

裁判文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

争议问题:中介人促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相应的中介合同是否随之无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涵田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省建公司施工。省建公司承接工程后,制作G81地块项目土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将自涵田公司处承包的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他人施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事项是由张正国为红战公司与省建公司促成签订上述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正国与红战公司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张正国依据该协议主张的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对张正国主张的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中介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中介人据此主张中介报酬、中介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九百六十四条。详见附件。

案例来源:见《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3年第5期(总第321期);另见《上诉人张正国与被上诉人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3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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