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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比例原则在唯一住房拍卖中的规范化适用构建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23 17:20:27   阅读:

朱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比例原则在唯一住房拍卖中的规范化适用构建

关键词:民事 比例原则 唯一住房拍卖 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 衡量性原则

【裁判要旨】

1.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若有其一不符合,则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卖.

2.适当性要求执行措施的选取必须达到满足执行标的到位之目的;必要性要求所选择的执行措施必须对债务人造成的侵害最小;衡量性要求执行措施不仅满足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而且要求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给公民造成的权利损害与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均衡。

【案件索引】

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4刑初615号(2021年12月29日)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22)桂0204执异37号(2022年7月8日)

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执复60号(2022年9月13日)

执行法院合议庭成员  潘秋宇 邓媛  覃诗亮

执行监督法院合议庭成员  段建军  黄敏  谢建华

编写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邓媛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4年第1期 (总第19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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