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
崇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曹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以被告人曹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曹忠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案发地点处于施工期间,崇明市政公司按规定应以围栏隔离并禁止公众同行,故暂停了道路的功能,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不公、认定不准,不能予以采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上海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