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的款项性质 文/杨 力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于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支出的款项性质判定问题,存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具有分家析产背景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首先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屋权属等要素予以审查,并优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出资款系借款而非赠与的举证责任应当
分配给原告方。
案号:一审:(2019)京0114民初14178号 二审:(2020)京01民终25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002父母与子女间房屋交易行为的真意判断 文/王 坤 许琳格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父母与成年子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子女,如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仅以获取子女之小孩学区资格为目的,应依主客观情事综合认定该合同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子女配偶抗辩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实为赠与,应负相应举证责任。
案号 一审:(2019)苏0585民初3846号
【原文摘录】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在登记后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经过变更登记的物权都发生了变动。由于我国现行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行为人如追求变更登记的效果,须存在有效的变更登记原因,即基础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原文摘录】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基石,唯有真实意思表示才受法律保护。
003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认定 文/郭文东 李玉兰 秦海伦
【裁判要旨】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在子女与其配偶双方关系紧张期间,父母主张出资为借款,仅有自己子女一方认可,子女配偶抗辩出资为赠与,此时不应当由消极抗辩的被告方对赠与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原告方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号:一审:(2019)川0603民初3750号:再审:(2021)川06民再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失效】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文摘录】本案被告主张赠与是消极抗辩,其不具有举证证明责任。
004赡养人配偶对赡养协议的履行 文/杨 磊
【裁判要旨】 赡养人的配偶不属于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对被赡养人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被赡养人主张赡养人的配偶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系赡养人与配偶之间就赡养老人达成协议,该协议约束的是夫妻双方,被赡养人不能以此为由向赡养人的配偶主张履行协议内容。如果系被赡养人与赡养人配偶之间达成协议,则应当审查协议具体内容并准确定性,进而作出正确判决。
案号:一审:(2020)京0108民初45162号,二审:(2021)京01民终3240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005家事审判中伦理与法理的统一 文/寇秉辉
【内容摘要】 家事纠纷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还要考虑到家庭伦理道德,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审判目的。人民法院要以伦理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伦理判断赡养义务的有无,做到法理和伦理的统一、事理和情理的统一,维护家庭伦理道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文摘录】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能引发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止相应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006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及赡养问题探讨 文/金路伦
【注】该文没有归纳内容摘要。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