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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5期裁判要旨之刑事审判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01 20:29:36   阅读:

【刑事审判】

007虐待犯罪的审理路径和要点 文/温锦资

【裁判要旨】 虐待犯罪的认定,首先要确认行为人实施了为实现控制目的而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的虐待行为,不能将虐待行为简单等同于对家庭成员的打骂;其次要全面审查虐待行为的次数、手段、对象、损害结果等情节,当情节之一达到应科处刑罚的程度即构成虐待罪。虐待犯罪中出现受害人自杀致死的,应当审查虐待与自杀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受害人自杀的时间、过程、方式和死亡原因。当虐待犯罪与自杀客观上存在引起的条件关系,并能排除其他介入因素影响,则成立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案号:一审:(2019)粤0309刑初2281号 二审:(2020)粤03刑终1563号

【原文摘录】……按照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008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中的罪数认定及量刑 文/周 晓 王 斌 黄霞

【裁判要旨】 传播宣扬恐怖主义视频资料的行为必然包含非法持有相关恐怖主义视频资料的状态,行为人多次通过网络向他人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并雇佣他人搭建网站用于上传、散播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资料以牟利,该行为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而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牟利目的,非法持有但尚未传播的其他宣扬恐怖主义视频资料,应当以宣扬恐怖主义罪一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宜另行认定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在审理宣扬恐怖主义犯罪案件时,应当区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于为了贩卖牟利、寻求刺激等目的而宣扬恐怖主义视频资料的行为,在量刑上应当与具有恐怖组织背景或为了煽动、实施恐怖活动而宣扬恐怖主义的行为人有所区别。

案号 一审:(2020)苏01刑初25号二审:(2020)苏刑终155号

【原文摘录】特别是虽然其已经实际被关押较一长时间,但考虑到犯罪的情节,仍然有必要对其宣告缓刑,以同被告人梁某亮的犯罪性质和情节作出区分,如此也有助于减少第二被告人的反社会倾向,在惩罚与预防之间寻得一个平衡,促使其更好地教育改造。

009非法收购贩卖走私成品油的罪名确定 文/林燕芳 陈绍雨

【裁判要旨】 对非法收购、贩卖走私入境的国标成品油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应从立法谦抑性和司法谦抑性角度全面考量。一是正确解读条文所体现的立法谦抑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法经营的特许物品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严格遵循司法不僭越立法的原则。若按该条第(四)项规定认

定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前提,同时在个案审理中应本着同类解释原则,对列举情形之外的其他行为所具备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应与前3项行为相当。

案号:一审:(2020)闽0128刑初45号

【原文摘录】正是基于以上两点考量,公诉机关在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法检两家取得一致意见,将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010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的行为性质 文/毛小雨 唐乔君

【裁判要旨】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明确扩大了成品油市场准入,未经许可经营非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不宜再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性质成品油的行为,仍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规定,继续构成非法经营罪;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同时将构成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案号:一审:(2019)浙0304刑初851号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011受让合法证照网吧后未变更登记不构成非法经营 文/蔡智玉

【裁判要旨】转让具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网吧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受让具有合法证照的网吧后未变更登记而继续经营的,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不属于擅自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号:一审:(2019)豫0506刑初48号 二审:(2020)豫05刑终359号

0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构罪分析 文/谢文浩(一审承办人)

【裁判要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目的要件不能限制为骗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以从国家获得不法税款利益为目的,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并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案号 一审:(2020)浙0502刑初207号 二审:(2021)浙05刑终24号

013再审漏罪判决纠错和新旧案刑罚并罚规则 文/马霄燕

【裁判要旨】 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而将前罪与漏罪数罪并罚的,当前罪刑罚经再审改判后,对漏罪所涉判决中的数罪并罚部分,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再审改判前因犯新罪被加刑的罪犯再审时如何确定执行的刑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精神,在前罪再审判决中一并撤销。再审判决对前罪和漏罪重新并罚后,若被告人因新案个罪尚有正在执行的刑罚,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比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将前述并罚结果与新案判决刑罚进行二次并罚,合并执行,被告人已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予折抵。

案号:再审:(2020)沪0110刑再3号

01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 文/石 魏

【裁判要旨】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特别程序,鉴于诉讼目的、针对对象、审判模式、权利救济的特殊性,针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明标准应区别于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对于没收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应通过赋予其知情权、参与权、上诉权、法律援助申请资格等,全面加强对其权益的保障。

案号 一审:(2017)京03刑没1号,二审:(2018)京刑终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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