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本案系争股权转让是否应对程甲发生法律效力。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系争股权转让不应对程甲发生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首先,程某转让程甲名下帅翼驰公司股权,超出约定的授权范围,并且在程甲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不应对程甲产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8日,卢某与程某协议离婚,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卢某同意将其持有的帅翼驰公司股权,以折价受偿作为条件,全部转让给两个孩子程甲和程乙,并于2017年6月19日与程某签署《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书》,因此,程甲所获得的股权并非通常的交易取得或赠与取得,实质上是程某与卢某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处理的一项安排。2017年10月9日,在办理卢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程某、卢某及两个孩子程甲、程乙共同签署了《授权确认书》,其中对程甲和程乙成为帅翼驰公司股东后,程某可以代为行使的权利进行了明确限定:即允许程某代表程甲、程乙行使投票权,但利润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均排除在授权范围内。由此可见,就程甲的股东权利,程某可以行使代理权限的范围,两位监护人及两位被监护人之间有明确约定。程某没有行使利润分配权、股东知情权等代理权限,举轻以明重,则应认为程某并无直接处分帅翼驰公司股权的代理权限。
另外《授权确认书》第二条"授权期限"特别约定,“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开始,至甲方(程甲)、乙方(程乙)分别年满18周岁之日止。"即待程甲年满18周岁之后,可自主行使在帅翼驰公司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利。现程某未告知协议各方而擅自实施系争股权转让的行为,直接剥夺了程甲年满18周岁之后可以自主行使的各项股东权利,侵害了程甲的合法权益,应认为违背了《授权协议书》各方的真实意愿。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系争股权转让,签署在前的《授权确认书》明确程某无权代表程甲转让其名下的帅翼驰公司股权,转让之后程甲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表示反对,应认为涉案股权转让依法不应对程甲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一审判决认为,程某代表程甲向驰辉商务中心转让帅翼驰公司股权的行为,并未实质上损害程甲的合法权益,驰辉商务中心认为,系争股权转让之后,驰辉商务中心持有帅翼驰公司79.0984%股权,程甲持有驰辉商务中心20%财产份额,因此,程甲所持的财产份额可以换算成帅翼驰公司15.8196%的股权价值;系争股权转让之前,程甲直接持有帅翼驰公司7.9098%股权,以及所持驰辉商务中心20%财产份额换算成帅翼驰公司7.9098%的股权价值后(系争股权转让前,驰辉商务中心持有帅翼驰公司39.5493%股权),两项合计也是15.8196%,由此,驰辉商务中心得出系争股权转让没有损害程甲利益的结论,一审判决对该观点予以支持。
然而,股东权利不仅仅是指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份额,更包括身份所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等权利,以及更为重要的自主依法处分股权资产的权利。驰辉商务中心认为直接持有帅翼驰公司股份的股东权利与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换算后对应的账面财产价值在权利义务上没有区别,该观点不能成立。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分红权、投票权以及按照自身意愿处分股权等股东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系争股权转让之后,由于程甲不再是帅翼驰公司的股东,因此无论程甲是否成年,其都将不再具有依法对标的公司行使知情权、分红权、投票权、处分权等权利,同时,由于驰辉商务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程某,而程甲仅是驰辉商务中心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因此程甲也无法通过驰辉商务中心对帅翼驰公司的股权资产行使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系争股权转让的行为并不是为了维护程甲的利益,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事实上损害了程甲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程某与驰辉商务中心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程甲不发生效力,驰辉商务中心应将其持有的帅翼驰公司7.9098%的股权返还程甲,并配合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程甲诉上海驰辉商务咨询中心、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民终14256号
裁判日期: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