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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期刊案例之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指导案例98号的理解与参照:见义勇为行为在诉讼中的认定
文章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1-02 17:38:17   阅读:
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98号的理解与参照:见义勇为行为在诉讼中的认定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98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

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

本案的基本情况是:2017年1月9日,张永焕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古柳线青坨鹏盛水产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永焕跌倒,对方倒地受伤、摩托车受损,后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事发当时,被告朱振彪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并驾车追赶张永焕。追赶过程中,朱振彪多次向公安部门电话报警。追赶过程中,张永焕走到迁曹铁路,翻过护栏,沿路堑而行。朱振彪亦翻过护栏继续跟随,并在追赶的同时劝阻张永焕。后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被由北向南行驶的火车撞倒,经检查被确认死亡。其间,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

张永焕之父张庆福、之子张殿凯向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振彪对张永焕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2月12日,滦南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永焕肇事逃逸构成违法,朱振彪的追赶行为是对张永焕逃逸行为的制止,属于见义勇为,应予支持和鼓励,遂驳回原告张庆福、张殿凯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2018年2月28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张庆福、张殿凯撤回上诉。

本案的发生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继“扶不扶”“劝不劝”后,又形成了“追不追”的社会话题,社会各界期待人民法院给出明确答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发现违法行为后挺身而出,予以制止,属于见义勇为。该案的审理对于传统严格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裁判模式进行了适当拓展,承担起对社会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责任,通过司法裁判的方式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并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二、裁判要点的理解与说明

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确认: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现围绕与该裁判要点相关的问题逐一解释和说明如下:

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是:1.何谓见义勇为;2.在民事审判中,能否认定见义勇为。《论语·为证》中说:见义不为,无勇也。看到合乎道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甚至不顾个人安危,是大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属于传统的道德规范范畴。博登海默认为,虽然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通过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在所有的社会中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在那些已成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则与那些仍处于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原则之间有一条不易确定的分界线,且这条分界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受到社会发展影响的。在我国,绝大部分地方都制定了关于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现了各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重视,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也不尽相同,这就可能会存在对同一行为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形。因而,为避免对于同一行为产生不同认定的情形,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统一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对司法裁判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司法裁判要确保政治上的正确性、法律上的合法性以及伦理上的正当性,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要让司法公正得到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司法裁判要承担起对社会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责任,势必要对传统严格适用法律解决纠纷裁判模式进行适当拓展。具体到本案,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故张永焕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违法。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事发当时驾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属于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故应当认定朱振彪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三、参照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本案中,朱振彪目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看到张永焕事故后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朱振彪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及时报警,并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这是法定义务。遵守法律,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身安全的最好保护。朱振彪的行为符合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故最终法院认定朱振彪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

王佳;马蓓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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