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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31 19:48:25   阅读:
陈某某诉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编写|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符东杰 谷昔伟 张德

(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22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裁判要旨

自然人在网络平台发布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应由发帖人就发布的言论相对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发帖人发布明显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言论,对他人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的,应综合发帖人的主观过错、行为违法性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根据侵害程度,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责任,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0)苏0602民初2365号(2020年8月18日)

 

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终3433号(2021年3月2日)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被上诉人)诉称:南通复客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复客公司)系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与上海复客科技集团共同打造、创立的“南通复客科技园”的业务管理、运作单位,原告陈某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南通新思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新思维公司)为南通复客科技园的入驻企业,被告周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南通新思维公司在入驻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原告陈某某根据合同及园区规定对南通新思维公司进行相关管理,被告周某某心怀愤恨,故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4日、3月28日在南通濠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濠滨论坛”网站用“妞妞萌”昵称用户名发布标题为“性骚扰!猥亵!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骚扰女员工”的帖子,恶意捏造虚假情节,对原告的人品和社会声誉进行侮辱、丑化。该帖发布后,遭网友20余万次的点击,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陈某某报案后,南通市崇川区公安分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帖中所称的“受害人”明确否认存在所谓的性骚扰、猥亵行为。南通复客科技园为消除不良影响,暂时对原告陈某某的工作进行了调整,不再由其担任主要领导职务,陈某某产生了严重的日间功能障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周某某立即停止对陈某某的名誉侵权行为,在“濠滨论坛”网站公开向陈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1414元(包含公证费1000元、医药费214元和第一次起诉的案件受理费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某某承担。

 

被告周某某(上诉人)辩称:周某某在濠滨论坛所发布的涉案帖子内容属实,不存在恶意捏造虚假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陈某某诉称自己患上了日间功能障碍,进而要求周某某承担损失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陈某某作为南通市崇川区政府合作的创业园区的高管,有义务接受社会和网民的监督。陈某某有在公共场合骚扰女性和猥亵女性的行为,周某某在网络上发布,其目的就是加强监督,也是提醒广大女性对其进行防范,是具有社会责任的行为。周某某的发帖行为不符合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名誉侵权,陈某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以昵称“妞妞萌”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4日在濠滨论坛发布标题为“性骚扰!猥亵!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骚扰女员工”的帖子,具体内容为:“据复客集团订阅号介绍,南通复客科技园由上海复客科技集团与崇川区政府共同打造。沈某某任南通复客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陈某某任南通复客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入驻南通复客科技园的一创业公司相关人员介绍说,该公司曾邀请陈某某去无锡参加企业团建。团建期间,陈某某色胆包天,对该公司一女员工上下其手,并掀开该女员工的短裙,摸其大腿,进行猥亵,强搂女员工,该女员工不停躲避,不堪其扰。陈某某上下其手后,更进一步引诱该女员工,承诺将其安排到南通复客科技园管理岗位。陈某某除公开猥亵该公司女员工外,还私下不断对一名军人未婚妻发出约会信息,给该女性造成身心伤害,导致情绪不稳,曾一度抑郁。该女性单位领导曾将情况反映给南通复客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沈某某,至今未有处理结果。这使得陈某某更加肆意妄为。一个年过半百的副总不顾已有家室,猥亵妇女,破坏军人恋情。是什么后台背景?让他可以无视道德底线,无视法律法规。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层为什么不重视,不整顿内部管理。这样的恶劣行径,影响南通复客科技园投资环境,怎么让入驻企业得到良好发展,怎么保证入驻企业员工安全的工作环境。据了解沈某某曾担任南通大学科技园主任、服务地方处处长、南通产业控股集团产业技术研究院总经理、南通科技局副局长,其是否充当陈某某保护伞任其肆无忌惮?是否存在其他利益牵扯?是否上梁不正下梁歪?”

 

2020年3月28日,周某某再次以昵称“妞妞萌”在濠滨论坛发布标题为“任港派出所调查陈某某性骚扰、猥亵!”的帖子,具体内容为:“《性骚扰!猥亵!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骚扰女员工》(链接:https//bbs.0513.org/thread-4217250-1-1.htm1)一帖发出后,得到了广大濠友和崇川公安的高度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广大濠友和为此案辛苦付出的任港派出所民警。任港派出所民警对帖中涉及的当事女性和部分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他们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陈某某性骚扰、猥亵的事实存在。希望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得出结论。给当事女性一个说法,给广大濠友一个交代。”

 

2020年2月24日,周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任港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其发帖中所称“陈某某色胆包天,对该公司一女员工上下其手,并掀开该女员工的短裙,摸其大腿,进行猥亵,强搂女员工,该女员工不停躲避,不堪其扰。陈某某上下其手后,更进一步引诱该女员工,承诺将其安排到南道复客科技园管理岗位”,该女员工系指案外人吴某某,且其表示考虑到后期的关系,其并未阻止陈某某的行为,也未报警。其发帖中所称“陈某某除公开猥亵该公司女员工外,还私下不断对一名军人未婚妻发出约会信息,给该女性造成身心伤害,导致情绪不稳,曾一度抑郁”,该女性系指案外人曹某,并自述其根据自己的判断曹某是抑郁,并没有曹某的病历或就诊情况,且并不知道曹某是否系军人未婚妻。

 

2020年3月20日,案外人吴某某在南通市崇川区任港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濠滨论坛上标题为“性骚扰!猥亵!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骚扰女员工”的帖子中所称陈某某去无锡参加企业团建的种种行为都是假的,其与陈某某没有肢体接触。

 

2020年3月25日,案外人曹某在南通市崇川区任港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濠滨论坛上标题为“性骚扰!猥亵!南通复客科技园领导骚扰女员工”的帖子中所述属实。

 

案外人吴某某曾系南通新思维公司员工,后已离职。案外人曹某系南通新思维公司行政经理、鲸喜(南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所在的南通复客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南通新思维公司、鲸喜(南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陈某某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00元;2020年4月8日陈某某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214元,陈某某为获取昵称“妞妞萌”用户信息而起诉南通濠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一案中陈某某缴纳案件受理费200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苏060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一、周某某立即停止对陈某某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濠滨论坛网站公开向陈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该道歉内容需由一审法院先予审核后,在濠滨论坛网站予以公布一周。二、周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某支付赔偿款1414元。

 

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广泛运用,公民在网络上发布涉及贬损他人名誉的信息内容时,应确保该内容客观真实且有必要的证据支持,否则容易导致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周某某在濠滨论坛公开发布案涉网帖中所述的性骚扰、猥亵行为造成了对陈某某名誉的贬损。但是,网帖中所述的陈某某猥亵公司一名女员工的行为没有相关的直接证据予以支持,团建活动多名参与者的言词证据说法不一,亦不足以证实猥亵行为的实际发生,甚至该网帖所称猥亵行为涉及的女员工本人也否认存在受到猥亵的情形;另外,案涉网帖所述的陈某某私下不断对军人未婚妻发出约会信息的内容也只是出于周某某的主观推断,未能得到有效证实,周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也表明是其将陈某某单独约曹某晚上吃饭的行为理解为约会。周某某依据自己的想法和推断在濠滨论坛这一在南通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平台发布贬损他人名誉的网络言论,可以认定公众对陈某某的评价降低,由此产生的陈某某名誉权受损结果与周某某的发帖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周某某发帖行为以贬低陈某某名誉为目的,但未能提供必要证据以证明发帖中陈述的重要事实内容真实性,该发帖行为具有违法性,且行为人主观过错明显,周某某需承担其轻率发帖行为引起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责任。其关于发帖目的系出于加强社会监督、提醒女性防范的陈述也不足以排除其主观上的过错而减轻或否定其侵权责任。

 

关于陈某某到医院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结合周某某发帖行为和陈某某就诊的时间、医疗费的数额等情况,可以认定陈某某到医院就医的医疗费在正常的范围内,与周某某的侵权行为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周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对陈某某支付的公证费等费用,周某某应予以赔偿。

 
案例注解

当前,人们通过自媒体、视频直播、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载体发布信息、言论更加方便快捷,发布的内容实时传播、受众广泛。但与此同时,发布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风险也在增加,且侵权形态衍变更趋复杂。

 

一、认定网络言论侵权的实质标准和归责原则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五章对名誉权和荣誉权专章作出规定,是我国对名誉权的首次系统性立法,体现了名誉权作为特定人格权利予以保护的内在要求和价值导向。《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以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为保护对象,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排除他人对其贬损的权利。要准确认定网络言论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事实,需注意区分名誉权的享有主体,把握名誉与名誉感的区别。

 

名誉权的主体既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名誉权享有主体的不同使得名誉的内容存在差别,对自然人的名誉主要围绕其个人素质,如品德、才能等因素,对自然人的社会评价通常体现为人格尊严。组织体的社会评价主要围绕其信用、生产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等因素,与财产性利益联系更密切。自然人名誉权受到的损害表现为人格尊严受损,通常伴随遭受精神损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不包含精神损害。

 

名誉与名誉感也有显著的差别,名誉体现为社会对特定主体各项行为的综合评价,包括能力、品德和信用等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名誉感则是个体主观对自己的价值评价。相比较而言,名誉具有客观性、社会性,是名誉权的保护对象;名誉感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不属于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因此,关于网络言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应具体考量其是否在客观上对特定的侵害对象造成社会评价的贬损。

 

根据法律规定,发布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属于典型的过错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应准确把握名誉权的法律属性与价值内涵,注重考量网络言论发布者对其发布信息真实性的证明责任、案涉行为是否具有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平衡保护等方面,紧扣包括损害事实、行为违法性、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就案涉网络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作出准确认定。

 

二、名誉权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自然人在网络上发布涉及他人的言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他人隐私的言论,即便真实,如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发布批评性或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言论,并不要求绝对真实,基本事实准确即可阻却违法性。本案中,周某某在濠滨论坛公开发布陈某某对若干女性存在性骚扰、猥亵行为的言论,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尽管周某某抗辩其为了公共利益发布该言论,但指控他人性骚扰并非一般的批评性意见,对当事人声誉影响极大,周某某需要对基本事实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周某某的举证无法证实其言论的相对真实性。该言论足以导致对陈某某品德、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认定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审查。发布网络言论是否违法与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息息相关。如发布内容客观真实,则行为不存在捏造虚假事实丑化、贬损他人名誉的情节,不具有违法性,反之则容易构成对他人的诽谤。因此,关于发布网络言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应审查发布内容是否属实,以及信息发布者是否能提供证据证明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如发布者将不实内容公之于众,应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本案中,周某某在濠滨论坛上发布事实陈述类信息,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属于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的混合,但其重点为事实陈述。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周某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从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证据形式主要为言词证据,且团建活动多名参与者的言词证据不一致,网帖中所述“受害人”之一的曹某所在公司与陈某某所在的南通复客公司存在诉讼纠纷,相关言词证据证明力较低。并且,周某某在案涉网帖中所述的陈某某私下不断对军人未婚妻发出约会信息的内容系出于个人的主观理解与推断,缺乏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另外,网帖中的“受害女员工”本人也否认被猥亵。由此可见,周某某对其发帖中陈述的事实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其重要内容的真实性,在发布内容真实性不能得以有效证实的情况下,其发帖行为应认定为具有违法性。

 

从平衡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以及隐私权的角度,发布针对他人的事实陈述时,亦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即发布的内容即便真实,若侵害他人隐私权,也属于违法行为,但如针对他人的事实陈述真实且与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相关,则可阻却违法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规定性骚扰他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性骚扰行为系社会不法行为,制止、公开举报该行为,虽可能侵害违法者隐私权,但因涉公序良俗,可阻却违法性,但抗辩成立的前提在于陈述内容的实质真实即重要事项真实,而周某某在濠滨论坛的发帖信息不具有真实性。

 

3.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发布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未核实相关内容真实性发布网络言论放任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发生、出于过失未能预见网络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等主观心理状态。在网络平台公开举报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维护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这也体现了公民对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但对于争议性较大且可能严重影响个人社会评价的举报或“事实陈述”,应当对信息来源的可信度、内容的真实性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核义务。本案中,周某某应当知晓在网络上公开指控他人对多名女性性骚扰并非一般性的批评意见,可能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在受害人无法自证清白的情况下承受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周某某并非受害者,其未尽审慎调查审核义务,多次发布其主观臆断、未经证实的内容,主观过错明显。尽管举报人有选择何时举报他人不法行为的正当权利,但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明确表示在团建时并未发帖,而是在案涉团建结束后、双方所在公司发生矛盾时,在网络上发布案涉帖子,其主观动机存疑,难谓善意。

 

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的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的判定多遵循直接原因的规则和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目前对于侵权责任纠纷,往往需要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来判断。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濠滨论坛在本地区有较大的影响力,在该论坛上发布的信息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周某某多次发布陈某某性骚扰、猥亵多名女性的信息内容,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因此,在侵权内容公开的情形下,应推定案涉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的因果关系成立。

 

面对近年来公民在网络上发布言论引发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屡见不鲜的情况,本案从审判实践视角对侵犯名誉权的具体审查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该类案件的审理裁判作出积极探索与有益参考,为公民名誉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

-责任编辑:杨奕-

-审稿人: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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