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债权债务履行的事实?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债权债务履行的事实?

——南通思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通州市众诚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收票方接受、认证或抵扣的事实相结合,可以证明合同关系及其履行事实成立,收票方对此予以否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推定出票方的主张成立。
要旨解析:一般而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其本身并不是书面合同,不能单独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债权债务履行的事实。由于社会普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只要购买方接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或通过认证,就能推定其已经实际收取了发票载明的货物,如收票方予以否认,则应作出合理解释或举出证据反驳,否则就可以推定出票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具备作为书证的相应证明能力,但是在对该证据的使用时,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再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情况,才能形成相应的证明力。如果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交易关系,且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对发票实施认证或抵扣,则该纳税行为与接受发票的行为形成证据锁链,则该发票对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交易金额等事实具有证明力。虽然在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存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时也存在票物不符的差错,但都不属于常态,绝大多数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之间都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基于此,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当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收票方接受、认证或抵扣的事实相结合,可以证明合同关系及其履行事实成立,收票方对此予以否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推定出票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索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民二终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书,见周凯、张志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力》,载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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