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7 21:50:43   阅读:
裁判要旨:
 
小鸟公司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原审综合上述原因,酌定小鸟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民申7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新霖。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新娜。
  
  一审被告:招远市小鸟电动车专卖店

  再审申请人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新霖、刘新娜,一审被告招远市小鸟电动车专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小鸟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原积芬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负同等责任与事实不符,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3761号民事裁定的认定有偏差,该民事裁定中的观点为主动型过错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隐患型过错只有在应当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属于严重过错,可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属于一般性过错。原积芬违法闯红灯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及附件《过错行为形态特征分类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信号灯行使,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无证驾驶属于隐患型行为,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因此申请人即使在该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而闯红灯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参与度和原因力要远远大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本案中无证驾驶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无证驾驶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起到作用或者说作用较小,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2.原审对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不符,相互矛盾,原审采信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错误。车辆属性鉴定与车辆痕迹鉴定属于不同类别的鉴定,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为“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并不属于车辆属性的鉴定,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不具备车辆属性的鉴定资质,该鉴定结论因违法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

 

1.原审采信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有无事实依据。

2.原审对责任划分有无事实依据。

  关于焦点一,涉案车辆在2016年9月购买,2019年3月发生事故,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鉴定该车为机动车,小鸟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其主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车辆属性的鉴定资质,本院认为,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车辆进行检验。车辆痕迹鉴定包含分析判断车辆的种类,并不需要单独鉴定车辆属性的鉴定资质。故小鸟公司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具有车辆属性鉴定资质主张鉴定结论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对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小鸟公司的该项申请事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涉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积芬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及无证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虽然原积芬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规定系其个人过错,但小鸟公司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原审综合上述原因,酌定小鸟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小鸟公司原审提交的本院另案裁判文书,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审未予采信亦无不当。小鸟公司的该申请事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小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小鸟车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新芳
审 判 员 李召亮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燕
书 记 员 白 靖

 

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
 
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