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刑诉〔2021〕14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89********,满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东河区**街**区**号楼**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为刘某某办理天津财政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的事实,骗取刘某某微信支付人民币共计15330元。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18年9月29日至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办理中级会计资格证,包头市东河区名人鞋城附近骗取赵某甲为初某某、魏某某、阿某某、高某某办理中级会计资格证费用52000元,骗取赵某甲为5人办理教师资格证及大学毕业证、普通话证书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7000元,骗取赵某甲共计人民币99000元。李某某退还赵某甲人民币7500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提供经济师考试押题试卷,骗取靳某某人民币1500元。2019年,退还人民币800元,2020年12月8日,退还人民币700元。
4.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够办理招标师证的事实,通过杨某某微信收取王某某人民币2800元。2020年12月1日,退还王某某人民币1800元,2021年1月27日,退还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0年9月17日,警察前往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传唤李某某到案。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走访调查说明、铁西街道神龙社区证明、110接处警通知单、残疾人证、赵某乙住院病例、借条及收条复印件;
2.证人初某某、魏某某、阿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刘某某、赵某甲、王某某及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6.刑事谅解书4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中级会计资格证等证书,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1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监视居住;
2.案卷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