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相关规定及审判实践,对本市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依据包括:
(1)主要依据。具体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等,另在涉及教师、医生等特定争议主体时,教师法、执业医师法中的相关内容亦可成为裁判依据。
(2)补充依据。人事方面的规范依据未作规定的,补充适用劳动法律实体性规定。
(3)参考依据。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予以公告或公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
(1)关于受聘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自2014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此之前,除规定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2)关于聘用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不冲突的规定,亦可成为判断聘用单位解除行为合法性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聘用单位试用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满足受聘人员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需证明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
第二,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旷工天数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决定范畴,只要经过法定程序、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即可。
第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其作为法定解除理由。
第四,受聘人员患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不适用医疗期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聘用单位不能以受聘人员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为由解除聘用合同。同时,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聘用单位亦不得据此解除聘用合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无相关限制性规定。
第五,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而在劳动关系中,对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法院对于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不作审查;而在劳动关系中,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是否遵守相关程序、是否存在明显错误等应进行适当审查。
如案例三中,C社区服务中心的解除理由并不属于法定解除情形,故该中心解除张某的聘用合同依据不足而构成违法解除。同时,人事方面规定并未涉及违法解除情形下聘用单位的具体担责方式,因此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认定C社区服务中心应当恢复与张某之间的聘用关系。
(3)关于聘用合同的终止
第一,在人事关系中,允许当事人约定聘用合同终止条件;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情形之外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终止条件。
第二,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三个月,也不属于聘用合同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对应规定。
第三,在聘用合同期满或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属于聘用合同法定顺延情形;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对应规定。
第四,聘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如受聘人员患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对应规定。
(4)关于事实聘用关系的终止
对于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形成事实聘用关系的终止条件,可区分为以下情形:一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自始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用人单位不享有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终止聘用关系的权利;二是由于受聘人员的原因,双方自始未订立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终止聘用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受聘人员仍在继续工作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终止聘用关系。
(5)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第一,在人事关系中,聘用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须支付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关系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均需支付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如案例二中,陈某系与B医院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案件应适用人事方面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规定,故法院对陈某要求B医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人事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与劳动争议案件存在差异:一是计算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即受聘人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双方另有约定或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年限不满6个月部分不享受经济补偿,聘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入实际工作年限;二是经济补偿金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三是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国家统计部门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确定的项目,不包括按国家或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