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江秋莲诉称,2016年11月3日,自诉人女儿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为保护其室友刘鑫被刘鑫前男友陈世峰残忍杀害。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中日两国民众的极大关注和广泛评论。被告人谭某为博网民关注,不顾事实和法律发表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侮辱、诽谤自诉人及死者江歌,意图吸引公众眼球,同时在发布大量违法博文时,还开通打赏渠道,获取打赏,企图从中谋利。
一、侮辱事实
2018年2月25日,被告人谭某在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上发布标题为《甜心宝贝miss奖@b!tch》的系列漫画,将自诉人描画得面目狰狞、形象丑陋、衣着暴露,公然丑化自诉人形象,侮辱自诉人人格,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该漫画浏览次数达24690次。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谭某在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上发布博文《江秋莲克死自己女儿,不能怨任何人》(经新浪微博公司调查回函证实:截止到2019年7月10日该文扣除自诉人的阅读数为8734次)以及于2018年10月18日发布的博文《江秋莲七百多天了还不安生,你想念你家鸽子就去买瓶敌敌畏就ok啦》(经新浪微博公司调查回函证实:截止到2019年7月10日该文扣除自诉人的阅读数为4113次),在上述两篇文章的首部附上江歌遗照,在遗照上称江歌为“婊子、臭货”,以极具侮辱性的语言严重侵害江歌及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权。该两篇文章首部江歌的遗照上还写道:“活该死你,江秋莲作恶克死你”。被告人谭某以在遗照上添加辱骂性语言的方式对自诉人及江歌进行人身攻击,并在文中以“贱妇”、“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等语言对自诉人进行侮辱、谩骂,语言恶毒。2018年9月24日至10月30日以及2019年3月12日至3月17日,被告人谭某在微博账号“Posh-Bin”上先后发布微博短文多达18篇(已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公证处、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连续辱骂自诉人,称自诉人为社会毒瘤、戏精、人渣、奸诈阴险的老B等。
二、诽谤事实
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谭某在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上发布《深度解析江秋莲的谎言与诡计!正义必然不属于你》一文,捏造江歌破坏陈世峰与刘鑫感情、江歌是陈世峰情敌而遭其杀害的“事实”,对死去的江歌进行肆意诽谤,并捏造自诉人“以为女讨公道为名大肆敛财”的事实,肆意对自诉人进行诽谤,严重损害自诉人品格和名誉,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第一次公证其阅读量达32万多次。
2018年9月24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谭某发表9篇短微博,多次捏造自诉人借女儿之死敛财、骗钱的事实(由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公证处公证),经新浪微博运营公司调查证明该9篇微博浏览数总计为15889次。事实上,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作出的陈世峰故意杀害江歌案的判决书(已由中国驻日使馆认证),可以证明陈世峰杀人的目标是刘鑫,而非江歌,江歌在现场系无辜被杀害,不存在江歌破坏陈世峰与刘鑫感情、江歌是陈世峰情敌而被杀害的事实。同时,自诉人虽有通过网络发起筹款行为,但自诉人家境确实困难且所筹集的款项全部用于案件维权所支出的差旅、翻译、公证、聘请律师等费用,并不存在借女儿之死大肆主动敛财、骗取捐款的事实。被告人谭某文章所称的“事实”严重偏离客观事实,系捏造。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谭某再次转发博文《深度解析江秋莲的谎言与诡计!正义必然不属于你》,经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该文阅读数较之前增加了1万多次,截至2019年7月24日又增加了1万多次,达34万多次。被告人发布大量违法博文时,还同时开通打赏渠道,企图从中谋利。
被告人谭某的上述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使自诉人患上了重度抑郁症,有高度自杀倾向。
综上,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谭某以微博大范围传播文章及漫画的方式公然贬损自诉人及江歌人格,破坏自诉人及江歌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谭某通过微博账号发布博文,捏造江歌是陈世峰情敌而遭陈世峰杀害,公然损害自诉人及江歌人格,还捏造自诉人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自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谭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对谭某应予数罪并罚,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实际执行。
被告人谭某辩称,其从网上获悉陈世峰杀害江歌案后关注该案,并以网民身份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漫画并非其原创,文章、评论多数是复制他人后粘贴再转发;称江歌同性恋是受某教授、刘鑫言论的影响,自己并非是传播的源头;“戏精”等是自诉人给公众的形象,其发布的对自诉人各种谴责的文章及评论是根据网民对自诉人的评价以及自诉人微博言论和现实行为做出的客观评论,自诉人各种违背道德常理的表现才是被“网暴”的原因,其行为不具有侮辱性、诽谤性,仅是行为失当,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辩护人认为,死者没有名誉权,江歌不能成为侮辱罪、诽谤罪的侵害对象;自诉人通过轻松筹接受社会爱心人士捐款的同时,在微博上发起了自筹,自筹的钱款数额及支出情况自诉人未提供证据,希望自诉人撤回该节事实的起诉;被告人谭某称江歌是陈世峰情敌而遭陈杀害,是受某教授、刘鑫言论的误导。因此,被告人谭某的行为确有过错,但是尚未达到定罪程度,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理由如下:
一、死者享有名誉权,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客体包括死者的名誉权,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认为,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尽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人在死亡后其人格权仍以一定的范围继续存在,特别是死者的非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利益具有多重价值,应当予以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是私权利保障的基本法,但是当民法对私权利救济不充分之时,刑法就有可能要发动,这既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是刑法保障法功能的体现。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死者享有名誉权,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客体包括死者的名誉权。当行为人侮辱、诽谤死者名誉权的程度超出一般民事惩戒的程度,情节严重时,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江歌已死亡,江歌的母亲作为自诉人,就被告人谭某侮辱、诽谤其和江歌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是正确的。
二、对网络语言暴力应予刑法规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传播知识、交流信息、发表意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着自媒体的普及,每个人都拥有发声的渠道,信息的发布门槛降低。同时,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降低了网民参与网络讨论的风险,使得屏幕背后的网民拥有了“法不责众”的心理保护,现实中不敢或不能表达的思想,都会显现出来。根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言论自由应有界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语言暴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谭某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而是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其中,谭某发布他人创作的系列漫画,该漫画将江秋莲描画得面目狰狞、形象丑陋、衣着暴露;谭某在发布的《江秋莲自己克死女儿江歌,不能怨任何人》、《江秋莲七百多天了还不安生,你想念你家鸽子就去买瓶敌敌畏就ok啦》两篇博文首部附上江歌遗照,配以侮辱性语言,在文中还用语言对江秋莲进行侮辱、谩骂;谭某在发布的17篇微博短文中连续辱骂江秋莲,语言恶毒;发布标题为《深度解析江秋莲的谎言与诡计!正义必然不属于你》的博文,捏造江歌是陈世峰情敌而遭陈杀害的事实。谭某发布的上述漫画和博文浏览数总计达42万余次。2019年1月,经山东省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初步诊断,江秋莲患有创伤后抑郁。谭某的上述行为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侮辱罪;谭某的上述行为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已构成诽谤罪,对谭某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三、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当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谭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明辨是非的判断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谭某称受他人影响,跟风参与网络骂战的辩解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且谭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还发布相关微博,侮辱江秋莲。谭某的上述网络暴力行为不仅损害、破坏了江歌、江秋莲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严重伤害了江秋莲,而且混淆了公众视听。虽然谭某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认罪悔罪,对江秋莲表示歉意,希望对江秋莲进行经济赔偿,与江秋莲进行和解、调解,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但是江秋莲不接受谭某的道歉,不愿意和解、调解。一、二审法院根据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谭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