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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 指导案例4篇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8-11-06 21:55:22   阅读:

1. 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的效力

指导意见:案件起诉至法院并且立案受理后,在首次开庭前达成仲裁协议,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和鼓励仲裁的角度出发,认可仲裁协议有效并驳回原告起诉。

2. 法院依职权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后认为不需要改判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指导意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查认为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3.劳动者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指导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包含设立公司内容的协议在公司设立后能否解除

指导意见:若公司发起人订立的协议不仅包含了设立公司的内容,还包含了公司成立后如何运营、双方在公司运营中的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的,应根据具体内容来判定协议的性质,不宜简单认定为单纯的公司设立协议。公司成立后,一方诉请解除的,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不宜简单驳回。合同解除后,公司解散事宜出现,应依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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