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辑参阅案例裁判摘要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08-24 21:54:11 阅读:次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魏丽娜诉楼氏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1号) 【裁判摘要】企业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生活不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应当结合企业搬迁的距离、企业搬迁有无提供班车或交通补贴等便利措施、企业有无调整上下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定。如企业已经实际采取为劳动者提供班车、提高交通补贴、调整上下班时间等举措以降低搬迁对劳动者的影响,该搬迁行为并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2、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2号) 【裁判摘要】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从事产品宣传和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他人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进行必要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尽此必要义务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飞达公司诉隆兴小贷公司金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2019】参阅案例3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知债务清偿事实,债权人积极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消极应诉且承认债权诉请,系滥用诉讼权利损害担保人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担保人依法提出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应予支持。 4、储瑞琴、毛一涵与卢新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参阅案例4号) 【裁判摘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因其已经接受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抵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进行审理。对于案外人仅以实现债权为目的而进行的抵债行为,以及仅因无法承担过户费用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应视为其并未成立物权期待权且系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对其排除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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