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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公报:以贷还贷导致保证人免责规则,同样适用民间借贷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9-12-29 21:12:04   阅读:

01 .以贷还贷导致保证人免责规则,同样适用民间借贷

 

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借新还旧,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

 

标签:保证|以贷还贷|民间借贷|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2014年,家具公司为卞某向许某、木业公司借款39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因许某、木业公司逾期未偿致诉,家具公司以许某收到借款后转回卞某150万元偿还旧贷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指导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从该规定文意看,该规定并未将适用范围限定为金融借款合同,而排除在民间借贷合同中适用,且将该规定仅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亦有违民法平等保护原则。

 

②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系对《担保法》第30条的解释。《担保法》第30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借款合同当事人如事先不将旧贷尚未偿还,且将以新贷偿还旧贷情况告知后一保证人,则属于债务人向保证人隐瞒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通过发放新贷偿还旧贷、骗取保证人对该变相延长了贷款期限的贷款提供保证行为。本案中,卞某虽主张保证人对借款用于偿还旧贷应当知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该恶意串通行为不因出借人身份而区别,保证人不应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③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作为《担保法》第30条在具体情形的解释,表明只要符合该规定要件事实即属于恶意串通情形,借新还旧范围内担保合同无效,对该解释不能再继续作出限缩解释。借款当事人是否以偿还旧贷作为新贷主要目的,不影响该规定适用。判决许某、木业公司偿还卞某借款本金390万元及利息,家具公司在徐某、木业公司对卞某应付240万元借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借新还旧,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索引:江苏高院(2018)苏民再291号“卞某与某木业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卞松祥与利峰木业公司、谢守富等民间借贷以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803/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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