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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业资料章效力的认定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7 21:11:33   阅读:
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四:陈金文与宏峰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关键词:  内业资料章  签订经济合同  效力
 
【裁判要旨】
内业资料章具有特定的用途,通常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 审记录等有关项日的资料上。使用内业资料章对外签订合同之时, 该合同效力须结合盖章之人是否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  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实践中,有些公司为避 免内业资料章被滥用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会在内业资料章上备注 “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以声明方式表明该内业资料章对外不具有 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在此情形下,如不审查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  合同,将可能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发  生法律拘束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
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8日,万星公司与宏峰公司签订《莆田市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条款》 一份,约定:万星公司将枫亭万 星城市广场8#、9#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宏峰公司施工。2014年5 月16日、陈金文与宏峰公司万星项目部(甲方)签订《钢管脚手架 施工合同》(合同末页落款处甲方加盖的印章为宏峰集团(福建) 有限公司枫亭万星城市广场— 万星国际影院8#、9#工程内业资料 章,且下方注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一份,该合同约定:宏峰集
 
 
团有限公司万星项目部将枫亭万星城市广场8#、9#楼的钢管脚手 架工程分包给陈金文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程量计 算、工期结算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陈金文组织工人进行施 工,8#楼钢管脚手架从2014年9月26日开始搭设,9#楼钢管脚 手架从2014年6月1日开始搭设,同时,陈金文增加施工转料平台 11 个,9#楼通道1个。
2018年2月1 日,陈金文诉至法院,请求宏峰公司支付工程  款。并申请对8#楼、9#楼钢管脚手架的工程租金、超期工程租金  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作出两种鉴定意见,第一  种鉴定意见:在双方签订合同成立情况下,万星城市广场8#、9#  楼脚手架工程造价鉴定为3842787.26元(其中未超期租金造价: 727882.7元,超期租金造价:3114904.56元)。第二种鉴定意见: 在双方签订合同不成立情况下,万星城市广场8#、9#楼脚手架工  程造价鉴定为213652元+1355426元+22403元=1591481元(其  中未超期租金造价566580元,超期租金造价1024901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宏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金文 未超期、超期工程租金1397321 元;二、驳回陈金文其他的诉讼 请 求
二审法院调整了超期租金的计算期限,并委托一审作出鉴定意 见的鉴定机构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补充鉴定,作出二审判决: 一、维 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三、宏峰公司应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金文未超期、超期工程租金661424.49 元;四、驳回宏峰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陈金文的上诉 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陈金文主张其与宏峰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钢管
脚手架施工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即合同落款处内业资料章的下方
 
 
明确载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如何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陈金文提供的 2014年5月16日《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末页落款处甲方代表: 虽签有“李金坤”的名字,但其自认系宏峰公司派驻涉案工地负责  人欧金荣代签的,而宏峰公司认为欧金荣并非宏峰公司的员工或工  地负责人。而陈金文无法对合同书末页落款处甲方代表系宏峰公司 授权的有关人员签名承担举证责任,故其应白行承担举证不能的 责任。
虽合同书末页落款处还盖有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枫亭万 星城市广场一万星国际影院8二、9#工程内业资料章,但该内业资 料章的下方明确载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以声明方式表明该 内业资料章对外不具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陈金文不审查就予以 签订合同,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宏峰公司不发生法律拘束 力,责任在于陈金文一方。故陈金文主张双方于2014年5月16 日 签订《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的事实不能成立,其主张适用鉴定意 见书的第一种意见即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作出的造价,缺乏依据,不
予支持。故一审采纳合同不成立的意见,并无不当
【法官点评】
因建筑市场不规范,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承包人违法分包、层 层转包等情形。分包人或转包人在发包人或承包人未授权的情况 下,往往以个人名义、项目部名义或以项目部资料章的形式对外签 订合同。 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主体及合同效力 等问题争议较大。因此,当事人(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 当认真审查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有权代表承包人签订合同,尤其是合 同上盖有内业资料章上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通常情况下,资料章在未经过施工单位明确授权时,只能用
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并不能起到设立、
 

 
变更、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资料章上明确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 效”,即表示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反映施工单位有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如不审查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容易导致合同 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施工单位发生法律拘束力,致使合同相对人 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亦无法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持 工程价款。因此,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盖章人的 身份以及印章的用途,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报送单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撰写人:郑荔琼
点  评  人:李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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