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友超通过虚假诉讼受偿违约定金及赔偿款收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案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牟利,与请托人约定,采取与请托人签订购房协议,交付定金,故意制造请托人违约的事实,后通过虚假诉讼以受偿请托人设备返还的定金及赔偿款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 二、陈东武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案 【裁判摘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虽非经银监部门许可成立,亦不具备金融许可证,但其设立和从事贷款金融业务,系经银监部门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进行监管,属于国家金融秩序的组成 部分。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样妨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骗取贷款罪予以定罪处罚。 三、焦忠祝等公开业主委员会查账报告不构成诽谤罪案 【裁判摘要】为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新换届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根据相关财务资料对原业委会及原业委会主任任期内的涉小区共同利益的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收支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形成查账被告并在小区内张贴,该行为系在合同限度范围 内保护和行使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不构成诽谤罪。 四、周红梅诉常熟白雪电冰箱配件公司因企业搬迁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企业整体搬迁导致职工上下班路途时间延长、生活不便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下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五、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资格案 【裁判摘要】监护制度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当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又没有其他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未成年人交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也可以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委托临时照料人继续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并由民政部门承担相应的监护保障义务和救助责任。 六、朱文祥诉郭兆秋、李萍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裁判摘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无借款合意、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知道所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七、孙江德等诉杨德美、丰瑞公司等机动车超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1、托运人根据约定负责装货现场统一安排和调度,并且实际负责承运车辆装载后过磅的,其明知车辆严重超载却放任不管,致使超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托运人应当对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授权行为人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并提取部分运输费用,收取保证金,行为人接受企业统一调度管理的,两者之间实际上构成挂靠关系。挂靠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八、高浩杰等诉平安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不慎撞死亲属索赔案 【裁判摘要】1、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断受害人能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的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或者车上人员,只要受害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车上人员,均可以作为交强险的受偿主体,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不影响受害人作为受偿主体认定。2、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这的受害人能否以第三者的身份主张保险公司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被保险人驾驶车辆造成其亲属伤亡的,其亲属应属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缩小商业三者险这第三者的范围,将被保险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缺乏法律依据,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九、王伟因微信自助勘察车损现场未获赔偿诉平安保险公司保险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微信勘察定损是保险公司推出的车辆保险理赔新模式,即对于仅造成处理损害,损失金额不大的轻微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及时报案后,根据保险公司勘察人员的要求,自行拍照并且通过微信传输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远程查勘定损,对保险事故查勘定损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处于方便快捷理赔的考虑,选择适用微信查勘定损,应视为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自行拍照取证的方式。用于被保险人并非专业的查勘人员,保险公司在适用微信查勘定损时,应当告知注意事项并及时合适微信查勘照片。保险公司在未告知被保险人自行拍照取证时不得移动车辆,又未及时合适微信查勘照片指出问题的情况下,以被保险人拍照时自行移动了车辆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蔡二虎诉南通建工集团等因项目负责人擅自对外借款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驳回案 【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2、项目负责人即使在客观上有代理权的表象,但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的,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十一、 无锡掌柜无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明知约定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受商业广告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其签订的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以收缴。 十二、 梦驰达汽车系统公司诉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摘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事实环境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具有行政强制力。现场检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制止环境污染行为的主要程序和手段,任何存在废气排放可能性的单位均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有权对其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有如实向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法定义务,应自觉配合环保部门的现场执法检查活动。被检查单位拒绝现场执法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 十三、 双林公司不服镇江市运输管理处对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予以处罚案 【裁判摘要】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存储、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毁坏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实行专用制,不得用于普通货物运输,否则不仅可能导致管理上的混乱,亦有可能对所运输的普通货物造成危害。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质的企业,违反规定将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用以运输普通货物的,负责交通运输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四、 张宏军诉如皋市物价局公开政府信息案 【裁判摘要】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有主动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该条例所所指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或者获取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行政机关办事程序等实际公共利益方面的信息,地方政府及其 部门为进一步细化、量化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裁量权而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公开。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完整,不应随意选择公开。 十五、 施建新诉南通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纠纷案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由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做出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不是前提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一方逃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认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非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做出判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