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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案例裁判摘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0-11-06 16:01:44   阅读:

1、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2、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摘要】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数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4、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与杨风鸣、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摘要】保证人与债权银行之间约定设立保证金账户,按比例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履行某项保证责任,未经同意保证人不得使用保证金,债权银行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有关款项,并约定了保证期间等,应认定双方存在金钱质押的合意。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只要资金的浮动均与保证金业务对应、有关,未作日常结算使用,即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如债权银行实际控制和管理保证金账户,应认定已符合对出质金钱占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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