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我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便利当事人诉讼,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优化涉外民商事审判资源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及近期对我院相关批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指定常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应由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参照适用。

 

2.我省其他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以上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海事海商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特此公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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