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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1 21:55:1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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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高法〔2014〕7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确定抢夺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26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刑一庭、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省政法委、省人大法工委、内司委;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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