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8 20:58:21   阅读:

浙高法〔2013〕1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