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和非住宅房租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执行中在对非住宅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后,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浙高法办【2014】39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来进行权利救济。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通过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救济的,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6日
宁波中院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法院执行非住宅房屋时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如何保障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权利救济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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