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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中院《关于司法拍卖、变卖工作的规定》(2011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  发布时间:2012-02-25 09:29:45   阅读:

    主要内容:一是引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规定全市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全部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告、统一报名、统一场地拍卖、统一收退保证金,拍卖机构在交易中心统一接受竞买人咨询。二是调整拍卖竞价方式。为有效防止现场陪标、串标,促进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实行报名时密封书面报价与拍卖会现场应价相结合的增价拍卖方式。三是进一步方便竞买人参与竞拍并加大管理力度。竞买人可在网上凭保证金银行进帐凭证办理报名手续,退还保证金时不需另行办理退款手续,由开户银行直接退至竞买人的银行帐户。对不遵守拍卖会会场纪律、有陪标串标嫌疑的竞买人暂缓发还保证金。四是进一步规范法院内部操作程序。改变单纯依据司法处置价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做法,规定保留价由法院在司法处置价与市场价之间确定,确保保留价保密。明确对存在租赁关系的不动产,必须依法查明其租赁关系能否对抗买受人,否则不得交付拍卖。对存在管辖、执行异议的涉案财产不得交付拍卖。对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强制占有的涉案财产,法院不得以不交付、不腾退作为拍卖前提。五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重点监督摇号确定拍卖机构、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会现场、资产变卖等4个关键环节。

(责任编辑: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http://www.zwjk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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