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诈骗类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2011年)

各基层人民法院刑庭、少年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48施行。该《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备案。因此,目前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4000元、5万元在两高《解释》的规定范围之内,在省高院、省检察院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仍执行上述标准。根据该《解释》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对诈骗类其他犯罪数额标准作出以下修订,如与今后发布的司法解释及省高院、省检察院规定不符的,按照司法解释及省高院、省检察院规定执行。

(一)合同诈骗罪

个人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单位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二)贷款诈骗罪

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个人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2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单位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四)有价证券诈骗罪

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五)保险诈骗罪

个人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单位以10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2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10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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