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

 为进一步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工作,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7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1.关注案件范围,即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应优先考虑时间因素和财产因素,强调移送工作在解决执行难、促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方面的实质效果。

2.强调涉诉执查询,包括:一是预审查阶段应审查债务人执情况,并与有关执行部门及时沟通,了解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情况,对于有抵押物正处于拍卖程序中的,应根据案情灵活选择受理时机;二是立案部门应及时、全面查询当事人相关诉讼信息,以避免出现不当受理执行、破产及其他案件的情形;三是管理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向相关法院立案部门查询债务人涉诉执信息。

3.加强执破对接,包括:一是破产案件根据审理需要,经审核后可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破产财产;二是破产程序中发现执行部门正在处置债务人资产的,在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同意执行部门继续处置的决议的情况下,授权执行部门继续进行资产处置相关工作;三是积极做好财产保管对接工作,执行部门对已控制的债务人财产应继续保管至管理人接管时止;四是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资产已变现但未分配的,变价款应交由破产程序分配,相关过户手续应由管理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

4.强化执行征信修复,即债务人企业重整成功后,管理人函告相关法院执行部门,请求消除重整企业执行失信记录的,相关法院执行部门应予以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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