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工作,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共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1.关注案件范围,即移送破产程序的案件应优先考虑时间因素和财产因素,强调移送工作在解决执行难、促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方面的实质效果。
2.强调涉诉 执查询,包括:一是预审查阶段应审查债务人 执情况,并与有关执行部门及时沟通,了解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情况,对于有抵押物正处于拍卖程序中的,应根据案情灵活选择受理时机;二是立案部门应及时、全面查询当事人相关诉讼信息,以避免出现不当受理执行、破产及其他案件的情形;三是管理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向相关法院立案部门查询债务人涉诉 执信息。
3.加强执破对接,包括:一是破产案件根据审理需要,经审核后可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破产财产;二是破产程序中发现执行部门正在处置债务人资产的,在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作出同意执行部门继续处置的决议的情况下,授权执行部门继续进行资产处置相关工作;三是积极做好财产保管对接工作,执行部门对已控制的债务人财产应继续保管至管理人接管时止;四是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资产已变现但未分配的,变价款应交由破产程序分配,相关过户手续应由管理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
4.强化执行征信修复,即债务人企业重整成功后,管理人函告相关法院执行部门,请求消除重整企业执行失信记录的,相关法院执行部门应予以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