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网温州供电公司
关于对涉案房地产采取中止、恢复供电强制措施的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网温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就协助办理中止、恢复供电措施问题进行了沟通与研讨,并就若干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协助中止、恢复供电行为的性质
1、本纪要所称的中止、恢复供电,是指供电公司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涉案房地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采取中止供电,及在中止供电事由消除后恢复供电的措施。
2、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房地产采取查封、腾空、拍卖及因被执行人(包括其他相关人员)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腾空而采取的中止、恢复供电等司法处置措施,系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执行权。
3、供电公司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协助采取的中止、恢复供电强制措施,系供电公司的协助执行行为。供电公司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二、协助中止、恢复供电的流程
1、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地产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应注明中止供电的开始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2、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办理中止供电措施的,应向供电公司专设服务窗口提交以下法律文书:
(1)执行裁定书;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采取中止供电措施的公告。
供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技术人员配合人民法院现场实施中止供电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办理恢复供电措施的,应提供恢复供电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说明恢复供电的理由。
供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三、协助中止供电的适用对象
1、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止供电强制措施
(1)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2)排除妨碍类案件所涉房地产;
(3)由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员恶意侵占、非法租赁及法院已裁定涤除租赁权的房地产;
(4)用于经营的房地产;
(5)人民法院认为适宜采用中止供电措施的房地产。
2、下列情况,人民法院不采取中止供电强制措施
(1)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申请执行人已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提供了保障住房或同意保留5―8年的租房保障费用的除外;
(2)存在涉及民生方面的阻碍,在妥善解决之前的房地产;
(3)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适宜采取中止供电强制措施的房地产。
3、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公司办理中止供电措施。供电公司认为采取中止供电措施后,会影响国计民生,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等不宜中止供电的情形,应自收到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具体事宜由执行法院与当地供电公司协商解决。
四、建立法院与供电公司的沟通机制
1.对接部门。两级人民法院对接责任部门为执行局,两级供电公司对接责任部门为客户服务中心。供电公司专设执行协助对接窗口,专人、专岗对接人民法院办理中止、恢复供电强制措施。
2.日常工作机制。市中院执行局、国网温州供电公司营销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及时解决执行程序中中止、恢复供电所涉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与供电公司也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沟通、协调。
五、本纪要适用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和国网温州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供电公司。
六、本纪要未尽事宜,由会议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七、本纪要自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1.《xxx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供电)》
2.《xxx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供电)》
附件1:
xxxx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供电)
(xxxx)xx执xx字第xx号
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xx(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我院作出的(xxxx)xx执xx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中止对坐落于xx房产供电。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恢复。
附:(xxxx)xx执xx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xx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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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xx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恢复供电)
(xxxx)xx执xx字第xx号
xxxx:
我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执xx字第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坐落于xx房产中止供电。现因(写明恢复供电的理由),故决定对坐落于xx房产恢复供电,请予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恢复对坐落于xx房产供电。
二○xx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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