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常发性侵财案件基本证据材料收集制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09-12-14 23:35:43 阅读:次 |
|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侵财案件的侦办工作,提高常发性侵财案件的侦办效能和质量,加大对事关民生的侵财犯罪打击力度,根据《全省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公安机关110现场取证及处警人员着装携装规定》的有关要求,省公安厅制定了《常发性侵财案件基本证据材料收集制作规范(试行)》(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规范常发性侵财案件侦办工作的重要意义。“小案”连全局,“小案”连民心。切实重视和加强量大面广侵财案件的侦办工作,规范基本证据、材料的收集制作,是公安机关践行执法为民、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是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打击犯罪整体效能的重要措施,也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载体。各级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到实处。 二、重点做好侵财案件的前期处置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接处警机制,明确出警人员职责,切实加强侵财案件接处警阶段的调查取证工作,按《规范》要求及时收集、固定基础证据,确保受案、立卷质量,为破案、诉讼打好基础。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应按要求制作案件来源材料、被害人询问材料、现场勘查材料(其中《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需现场制作完成);有现场证人的,还应制作现场访问材料;有监控、录音、上网、通信设备或电子存储介质的,要及时收集、固定相关电子记录或证据;对发现的其它证据材料,也要一并收集、固定。 三、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档案管理工作。对受理的案件必须全部、及时、准确录入打防控系统,对受理后符合立案标准、一个月内未破获的案件,应将案件来源材料、被害人询问材料、调查访问材料、现场勘查材料及其它材料整理后交办案单位档案室存档保管。要严格落实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做到专人负责保管,一案一档,严防案卷、物证的丢失,确保案件查得到、诉得出。 四、努力提高处警民警现场取证能力。各地要组织民警学习掌握《规范》中的证据材料收集制作要领,加强对处警民警现场取证技能的培训,重点是询(讯)问笔录制作和对案发现场的一般勘验及记录制作。通过学习培训,使处警民警不仅掌握询(讯)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几类主要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形式要件,还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简单的现场图,掌握基本证据收集及材料制作技能。 五、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要加强对常发性侵财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制作质量的检查,对未破案件的办案质量,省厅将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各地也要开展相应的检查督促工作,坚持日常抽查与年终考核评议相结合,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指导落实《规范》要求,从源头上抓好案件基本证据、材料质量。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常发性侵财案件基本证据材料收集制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全省常发性侵财案件基本证据材料的收集、制作工作,切实解决在侦办常发性侵财案件过程中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到位,未破案件证据单薄甚至证据材料丢失等问题,提高打击犯罪实效,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定所称的“常发性侵财案件”是指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量大面广的常发性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材料”是指案发初期需要制作、收集的基本证据和文书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一)“110”或公安其它职能部门的接处警记录。 (二)《移交案件通知书》等移交手续。 (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等立案手续。 二、被害人询问材料。 被害人询问材料包括询问笔录、被害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翻译人员身份证明等。 询问笔录重点内容: (一)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案发原因和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现场周围情况及其他知情人;是否采取了处置措施;现场是否被保护等。 (二)对知悉犯罪嫌疑人情况的,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口音、体貌特征、行走姿势、携带的凶器物品、作案的方式手段和人数以及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经过等。 (三)涉案物品应当问清物品种类、来源、数量、特征及价值等基本情况。 涉案标的是现金的,应当问明币种、面额、数量,包装物特征、来历、知情人情况; 涉案标的是交通工具的,应当问明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颜色、车型、购买日期、购买价格、购买凭证、是否有维修、抵押、典当等情形,同时还应问清特殊特征及车内物品情况; 涉案标的是通讯工具或电子产品的,应当问清串号、型号、配置、购置时间、购置价格、购买凭证及同型号物品等内容; 涉案标的是文物或金银饰品的,应当问清来源、数量、重量、购买价格、购买凭证、有无证书、成份质地、外型特征、同型号物品价值及知情人对物品价值的评价等内容。 三、现场访问材料。 现场访问材料包括询问笔录、亲笔证词、辨认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明、被询问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翻译人员身份证明等。 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可以从公安信息网上调取,但应注明调取人、调取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调取的身份信息应当及时与相关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合理排除矛盾。 制作证人询问笔录可参照被害人笔录制作要求。 四、现场勘查材料。 现场勘查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见证人身份证明等内容。现场勘查材料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现场勘查材料应当及时制作,七天内出具,并交由案件受理单位存档。 对无痕迹物证或简单采痕取证即可的一般现场,处警民警要现场制作完成《现场勘查记录》(见附件);对其它需刑事专业技术人员勘查的现场,按照公安部现场勘验规则要求制作勘查材料。 五、其它材料。 (一)监控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 (二)网络、计算机、存储介质或通讯工具中所保留的通信记录、通话记录等电子证据; (三)银行开户、查询、存款、取款、转帐记录; (四)鉴定材料。有鉴定必要的,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单位或聘请专业人员鉴定; (五)其它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侦查措施、强制措施材料。 附件:1.现场勘查记录.DOC 2.现场勘查记录制作说明
附件2 现场勘查记录制作说明 一、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说明: 1、案(事)件来源:填写何日何时何分接何单位何人指令或某人报案(需注明报案人或事主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所称内容(在何地发生何案/事件)及处警要求。 2、勘查起止时间:填写勘查起止的日期及具体时分。 3、勘查时天气:在“□”内打“√”选择勘查当时天气,未尽者填写具体天气。 4、勘查前现场的条件:在“□”内打“√”选择勘查前条件。 5、现场勘查情况:记录现场所处的地理方位、周围环境及道路的名称;中心现场情况及变动状态;与案件有关的门、窗、家具、物品等变动状态;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的名称、部位、数量、性状等。 6、痕迹物证:填写在现场勘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中,如痕迹物证较多可另列清单附后。 7、勘查人签名:要求勘查人本人签名并填写其所在单位。 8、见证人签名:要求见证人本人签名并记录其联系方式(号码)、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9、各项记录数量:要求填写现场制图张数、现场照片张数、录像时长、录音时长。 10、各项记录人:要求填写各项记录相应制作人。 二、现场草图绘制说明 1、室外现场一般绘制一张现场平面示意草图,尽可能通过该图说明中心现场情况及小范围的现场周边方位情况。 2、室内现场一般绘制一张现场平面示意草图,如有需要,可绘制一张较小的方位示意草图辅助说明。 3、反映与作案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状况,标明成趟足迹、作案工具、血迹等痕迹、物证具体位置,标明财物被破坏、被盗抢的部位。 4、按提供的指北方向进行绘制。 三、现场照相及照片制作要求 1、现场照相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四种。 2、影像清晰、主题突出、层次分明、色彩真实。 3、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记录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4、细目照相应当放置比例尺。 5、现场照片贴纸上加注文字说明。 6、现场照片应在服务器或电脑硬盘中妥善保存。 |
|
|
|
联系我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