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
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9年8月18日通过)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发挥人民法庭为人民司法、为基层服务的审判功能,真正做到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实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工作目标。根据温州市人民法庭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第一条 我市的大部分人民法庭设立在农村,要以农村工作来确定人民法庭的工作重点。
人民法庭要重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出发,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充分考虑农村现状,以更加便利和更易于被农民群众接受的方式方法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为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第二条 各人民法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审判站、设立审判点,形成以人民法庭为核心、审判站为支撑、审判点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
第三条 人民法庭可在人口较多或案件数量较多的建制镇建立审判站。审判站的职责是:
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站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
2、对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指导;
3、开庭审理该辖区的案件;
4、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5、开展法制宣传。
第四条 人民法庭确定一名副职负责审判站工作。人民法庭应派出人员,定期到审判站巡回办公。
第五条 人民法庭可在交通不便、偏远的乡镇设立审判点。审判点的职责是:
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点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
2、以巡回法庭形式审理该辖区案件;
3、抓好人民法庭便民措施在该辖区的落实;
第六条 人民法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审判点工作。人民法庭应派出人员,定期到审判点巡回办公。
第七条 人民法庭所设立的审判站和审判点一般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要悬挂国徽和其他醒目的工作标志,便于群众知晓。要在办公场所标明巡回工作时间,通过乡镇广播站等媒体公布巡回工作时间,以便使偏远山区群众及时了解,方便群众诉讼。
第九条 为解决部分群众不能在法庭工作时间参与诉讼等实际困难,人民法庭可通过推广午间法庭、夜间法庭、双休日法庭、节假日法庭等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当事人申请非工作时间咨询、信访、立案、审理的,可事先向人民法庭预约。各人民法庭可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多种途径和不同形式,推出便民利民服务举措。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午间法庭、夜间法庭、双休日法庭、节假日法庭等便民法庭形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庭要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以便民法庭形式审理案件的,大多应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的,可采用普通程序简便审,并尽量以调解、和解等形式结案。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应在立案阶段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告知。对于不识字和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立案人员应该用通俗的语言耐心进行解释与提示;在审理阶段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及时告知权利义务,依法指导举证,或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要正确行使诉讼释明权,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进一步贯彻好“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努力抓好三个重点环节:一是要抓好立案阶段调解,充分发挥立案前的案件分流作用、立案后的调解引导作用、开庭前的调解解纷作用。二是要抓好全程、全员、全面调解。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人民法庭的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诉讼、信访的全过程,要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形成调解合力,并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三是要抓好委托调解。要坚持人民法庭对委托调解全程的指导,确保工作规范有序;要坚持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要及时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对于残疾人、生活困难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等社会弱势群体,人民法庭要采用缓、减、免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措施,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可以自行执行本庭审结的案件。对于条件不具备的,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派驻工作组或执行人员的方式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人民法庭在执行工作中,要发挥对案情熟悉、了解当事人情况、信息灵通等优势,用好用足执行工作措施,努力提高有效执结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期对各人民法庭的工作业绩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