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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审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温州中院)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6-10 22:15:40   阅读:
当前民事审判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2005年8月
一、        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原则上不予受理。
依照最高法院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去年4月份以来,我市部分法院仍对普通同居关系的案件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明显违背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此,我们重申,对于此类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二、        人身损赔司法解释中的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中有两个标准,一是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其本人户口本上的记载可以作为重要依据。但受害人户口在农村,有证据表明发生侵权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时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对待。
三、        残疾、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矛盾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说法,来源于最高法院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根据黄松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76页,“《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实际上已经被废止”。故残疾、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矛盾。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还要掌握三点,一是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原则上要一次性支付,三是要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问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三者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而现有保险合同中的三者险是具有强制性质的商业保险,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故在目前的条件下,不能直接引用第76条判案。
2、当事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为由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该法第17条规定的“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故当事人以此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赔偿权利人以赔偿义务人与保险公司订有三者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的标准、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理由是:(1)为了及时救助受害人,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3)参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发(2004)39号文件《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的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免赔率的问题。保险合同中均订有免赔条款,这既是双方合意,也符合国际惯例。只有在投保人有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的,则可以不适用免赔条款。此外,可按照免赔份额。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还要指出的是:第一,总的原则是受害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类似案例已经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第二,各法院所做的判决必须一致,不要出现不同情况。
五、宅基地买卖案件
1.    因宅基地的单独买卖而产生的纠纷,属于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问题,应由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物权法没有出台之前,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    关于房屋买卖涉及到宅基地问题,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的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
六、           民事疑难案件请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    请示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2.    请示只能是法律适用问题,不能要求上级法院提出实体处理意见,以免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造成变相的一审终审。
3.    事实不清和对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不能作为请示范围。
4.    请示必须要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一般情况下,审委会的意见须有分岐。
5.    对于口头请示尤其是电话请示的案件,不能将上级法院有关人员的答复记录在卷,以免产生理解歧义,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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