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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民四庭提出房地产新政案件审判原则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6-10 22:17:09   阅读:
房产新政实施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基层法院也就相关问题向我庭请示。经研究,我们认为审理这些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支持房产新政原则。房产新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遏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重要举措。在民事审判中,必须支持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房产新政,这也是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
二、         维护合同效力原则。对于在审理当事人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即只有出现了《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商品房买卖解释等明确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仍应严格地限于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三、         慎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在办案中,应当严格区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可参考《中院民四庭2010年第3号审判长联席备忘录》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严格掌握对情势变更的适用,并按程序层报省高院审定。对于普通商业风险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将普通商业风险人为地与房市新政挂钩,从而影响裁判的正确性。
四、         利益平衡原则。注意保护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在这些群体与房开企业的诉讼中,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对弱势群体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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