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全文
标题
内容
温州中院民四庭提出房地产新政案件审判原则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6-10 22:17:09 阅读:
次
房产新政实施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基层法院也就相关问题向我庭请示。经研究,我们认为审理这些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支持房产新政原则
。房产新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遏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重要举措。在民事审判中,必须支持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房产新政,这也是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
二、
维护合同效力原则。
对于在审理当事人请求宣告合同无效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即只有出现了《合同法》、合同法解释、商品房买卖解释等明确规定的情形,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仍应严格地限于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
三、
慎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
。在办案中,应当严格区分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可参考《中院民四庭
2010
年第
3
号审判长联席备忘录》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严格掌握对情势变更的适用,并按程序层报省高院审定。对于普通商业风险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将普通商业风险人为地与房市新政挂钩,从而影响裁判的正确性。
四、
利益平衡原则。
注意保护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在这些群体与房开企业的诉讼中,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对弱势群体予以适当照顾。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13654849896
邮箱:
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