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中法[200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 现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协调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协调会议纪要 2005年1月2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就法院执行工作中有关协助问题进行了协调,并对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形成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土地权属查询问题 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阅、复制土地权属档案材料的,应当出示协助查询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直接到档案室查阅、复制,不需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法院的查阅或协查要求,由档案室逐项予以查询、答复。必要时可由有关业务处室予以答复。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个人房地产除外)处置问题 1、已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9号文件精神,为实现抵押权,法院可以直接处分。在处分前,法院应当就需补交的出让金等税费数额问题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20日内复函。 2、未经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在处分前,应当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可否转让及需补交的出让金数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3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如不同意转让,应说明理由。 3、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协商,本着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法院处理好该类历史遗留问题。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 1、对法院拍卖、变卖的房产,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产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有房产证无土地使用证的,应当区分用地性质。如属合法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而不应当以先补办土地使用证为由而拒绝办理。除此之外,法院在处分前,应当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可否转让及需补交的规费数额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3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如不同意转让,应当说明理由。 2、法院处分企业、单位房地产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不应当限制买受人的资格。 3、法院在执行中,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房地产后,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土地使用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即予注销该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 1、出让金补交数额,不仅关系到债权人权益实现和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也关系到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函件后20日内进行测算,并将具体确定的补交数额函告法院,以便法院作出正确的预留。 2、拍卖或变卖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向法院复函告知需要缴纳出让金数额的,如果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在复函后6个月内被拍卖或变卖的,出让金应当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函确定的标准缴纳。 3、法院在拍卖时,已告知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办理土地权属过户手续时,土地出让金交纳发票上应写上买受人的名称。 4、法院在拍卖前,已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拍卖物进行了评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测算土地出让金时,不应当要求法院再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价格再次进行评估。 5、对使用年限届满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在处分前,应当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可否续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30日内复函法院。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的,出让金等税费按规定收取,并在复函中一并告知。不同意续期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1、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流转条件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处分。对于需补交的出让金等税费数额;由法院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20日内复函答复。 2、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流转条件或未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法院在处置前,应发函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询可否转让及需补交的出让金等税费数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函同意转让并告知出让金等税费数额后,法院方可处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30日内复函。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3、农村村民住宅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本着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的原则,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有偿调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法院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继续执行。 会议决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解决协助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双方确定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为协调机制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协调事宜。 本纪要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