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在民事经济活动十分活跃的浙江,虚假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仅浙江检察机关2008年至今就通过对民事案件监督发现、查处虚假诉讼案件超百件。从目前浙江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虚假诉讼行为所侵犯的直接经济利益呈现数额巨大的特征,动辄几百上千万元,最高的达到6000余万元。
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统一司法认识和尺度,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该《意见》,明确了各类虚假诉讼犯罪的定罪处理意见,将进一步提升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整体合力。
《意见》从虚假诉讼犯罪的目的和手段两方面,对虚假诉讼犯罪适用的法律作出了规定,共涉及十类犯罪。从目的方面规定: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为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物,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处理。
从作案手段方面规定:在伪造证据过程中触犯相关法律的,分别按照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