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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检会(研)字[2001]第18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09-11 01:24:15   阅读:
 

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严厉打击聚众斗殴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照刑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当前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众斗殴是指一方或双方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对三人以上一方以聚众斗殴罪处罚;对未到三人一方不以聚众斗殴罪处罚,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加害人和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中既造成他人重伤又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或者既造成他人重伤又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应采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区分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的,对首要分子和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具体量刑时,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应根据各自的行为在致人重伤、死亡中作用的大小分别裁量刑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区分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行为人的,对首要分子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

四、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一般不以聚众斗殴罪处罚。如果民事纠纷当事人雇请打手或者纠集无关人员进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要件的,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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