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事审判动态与参阅
2010年第29期(总第76期)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 2010年8月3日
民四庭就送达地址确认书作进一步规范
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文书,自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开始推行后,对确保程序公正和审判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6月,我庭曾发文通知基层法院在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载明该确认书作为二审诉讼阶段的文书送达地址。但是,仍有大多数基层法院并未按通知要求对原送达地址确认书予以修改,这给二审诉讼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和不便。比如,少数法院的地址确认书仍未严格按照省高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9〕155号)的文书样式制作;个别基层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未经当事人签字,仅有代理人签字确认,而该代理人又无签收诉讼文书的代理权限;或者属指定代收人的,未经当事人本人签字确认,等等。这些问题,制约了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在某种程度上也给某些恶意拖延诉讼的当事人开了“方便之门”。
针对上述问题,8月3日,我庭印发了《关于重申按照省高院要求进一步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的通知》,要求本庭及各基层法院民一庭必须严格按照省高院浙高法〔2009〕155号文件规定的文书样式制作《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并附文书样式以及最高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各基层法院民一庭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清理、规范、修改文书样式,认真做好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的制作、文书填写工作,特别应将“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同期在受理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事项及其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以免给审判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附:省高院制定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样式)》
浙江省 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 | 案 号 | ( ) 字第 号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同期在受理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 1、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2、本人指定以下代收人地址为送达地址: 代收人: 与本人关系: 地 址: 邮编: 3、本人指定下列现代通讯方式送达: ⑴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⑵传真,接收号码: ⑶电子邮件,邮箱地址: ⑷其他方式及码址: 4、其他联系方式: |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
备 考 | |
法院工作 人员签名 | |
注:1、本样式供所有民商事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告知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或捺印。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中注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