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关于审理工伤待遇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0-11-09 00:08:20 阅读:次 |
日前,金华市《关于审理工伤待遇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施行。这也是该市为保障职工的工伤待遇,首次出台此类意见。 工伤医疗费单位先支付意见特别强调,无论工伤职工是否参保,与工伤疾病相关的医疗费均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但工伤职工如执意要求超范围用药,或是擅自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医疗费自负。 用人单位如拒不支付医疗费,致使工伤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的,各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和就诊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裁决先予执行,已执行的费用在最终裁决中予以结算。 工伤住院单位负责护理指导意见明确,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没有负责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同期当地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标准计算。用人单位认为无须护理或职工认为出院后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应提供鉴定机构证明。 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用人单位没有相应规定或不能证明该规定已告知职工的,参照当地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有规定指导意见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医疗终结之日止。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当事人对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标准有争议的,按两种方法确定。第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加班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平均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第二,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工伤保险统筹地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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