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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市人民法院与商业银行集中 查询工作机制的纪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0-11-11 09:51:06   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精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现就加强我市人民法院和商业银行集中查询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纪要:
一、人民法院与商业银行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执行工作和协助执行工作,维护和推动集中查询工作机制有序高效运行。
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婺城、金东区人民法院原则上各固定二至三名执行人员负责对涉案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情况进行查询。法院应将执行人员名单、公务证复印件及相应的传真号码送各商业银行留存备查,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行文告知各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确定专门人员开展集中查询工作。
三、查询法院每周一至二次通过固定传真号码以集中查询通知书的形式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本院需要查询的案件当事人及需要承担责任的案外人的身份信息情况。查询通知书应当由法院执行局领导签发。执行通知书附件应当列明执行案件的案号、当事人的名称等信息。
建立集中查询机制后,对于符合立即执行条件的案件或部分权利人有特别要求的案件,法院执行人员仍可在出具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的情况下前往相应商业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及需要承担责任的案外人银行存款情况。
四、金融机构接到法院集中查询通知书传真件后,应及时进行查询。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工作,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查询人员取回查询回执。银行查询回执应当加盖金融机构相应印章。
五、人民法院查询人员在取查询回执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盖有法院公章的查询通知书原件,并出示本人工作证件。
六、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向被查询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泄露法院查询的信息,因泄露查询的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执行人员对查询所得信息除正常办理案件使用外,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因泄露查询所得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人民法院、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反映,以便协商解决。
八、各县市法院及商业银行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纪要规定执行。
九、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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