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和《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央政法委[2005]52号)精神,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金华法院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人员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时应当出示本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或法官证),并出具人民法院介绍信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的,可以前往就近的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查询(正常上班时间由治安部门或派出所协助查询;其余时间由指挥中心协助查询),并可以复制或者抄录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通过公安信息网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暂住、住宿、出入境证照等信息,提取被执行人的电子照片。人民法院对查询所得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 三、对去向不明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通过社区民警、公安信息网以及其他基础工作协查其下落。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被执行人逃匿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应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四、对可能引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执行案件,或者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突击执行活动、重大执行活动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五、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及有关财产的典当、寄卖信息。 六、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注意查找、提取肇事车辆的保险证,复制留存肇事驾驶员的驾驶证,妥善保管扣押的肇事车辆。发现肇事人或者其他责任人无能力足额支付医疗、赔偿等费用的,应及时告知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实施诉前保全,或者及时通知已受理该交通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并已被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的,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或者裁定抵债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该机动车辆的转籍、行驶证过户手续。 八、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上牌、年检、过户、抵押等手续和查处交通违章时,如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查扣的车辆,应协助人民法院代为扣留机动车辆,并及时通知法院执行部门。法院执行部门在接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机动车辆的所有人、车牌号、执行法官联系方式等内容。 九、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治安管理、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传、拘留的被执行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并经市公安局领导批准,可以通过侦查手段协助抓获因拒不履行债务应予以司法拘留而法院又难以找到的被执行人。 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后报警或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到场处理。 十一、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宜出境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列为不准出境对象并通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其出国(境)申请不予批准;对其中已经持有出国(境)证照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提请签发机关宣布证照作废;对情况紧急,使用宣布证照作废措施无法阻止其出国(境)或因故不宜使用宣布证照作废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提请省级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边控。 十二、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拒等情形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维持执行现场的秩序,平息事态,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被执行人员或者其亲属为逃避或者干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捏造事实报警的,处警的公安人员在确认执行人员身份后,应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疏导工作,及时排除干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谎报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公安机关如对法院执行行为有不同认识,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十三、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决定对被执行人或妨害执行人司法拘留的,执行人员在出具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执行公务证、工作证(或法官证)的情况下,按规定送达当地拘留所收押。拘留通知书上,应载明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收押期间,被拘留人出现紧急情况的,应及时联系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立即派员前往处理。 十四、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妨害公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妨害清算、隐匿销毁财务帐册等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对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及时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书面反馈给人民法院,并退还案卷材料。 十五、公安机关应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提供方便、快捷的协助。双方应指定专门人员联系办理相关业务。 十六、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与公安机关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应加强合作,具体合作规则,由双方另行制定。 十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精神,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应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伤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八、执行过程中出现其他问题,由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协商处理。 十九、此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若有新的法律规定或标准出台,按新的法律规定或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