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公通〔2009〕64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抢劫、抢夺、传销等多发性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充分运用劳教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省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违法犯罪案件适用劳动教养措施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办理抢劫、抢夺、传销等违法犯罪案件适用劳动教养措施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两抢”案件适用劳动教养问题 (一)团伙抢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1)抢劫犯罪团伙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抢劫预备、未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携带凶器预备抢夺或携带凶器抢夺未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曾因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罚后,又实施抢劫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三)结伙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以及与实施暴力事先有预谋的同案人,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四)实施《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实施抢夺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2)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罚,抢夺财物价值25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以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低保人员等特殊困难对象为抢夺目标或有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情形的; (4)一年内抢夺作案2次以上的; (5)驾驶车辆(含非机动车)进行抢夺的; (6)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7)实施抢夺行为致被害人身体伤害的; (8)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五)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对象,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不予劳动教养。 二、关于传销案件适用劳动教养问题 传销中的授课人员讲授的内容如属教唆他人违法犯罪,情节严重,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传销中的授课人员及组织授课人员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三、凡因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劳动教养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安 法制工作 劳动教养 适用 意见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