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指导意见规定: 单位或亲友集资不属犯罪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1-03-04 00:21:02 阅读:次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意见,积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针对在单位内部或亲友之间等特定对象筹借资金的,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这一实施意见规定,在审理民间资本引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案件中,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犯罪处理; 对一些虽然构成犯罪,但尚有支付能 力的民间投资者,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也要保证其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以便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界人士称,宁波出台的这一实施意见对合法吸引民间资本,具有积极的探索性价值。 附件: 今年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指导意见,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意见》明确: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当然,那些明显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是例外,比如吴英的案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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