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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2011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1-03-15 22:27:3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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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和形象的重要标尺之一。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大力推进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规定,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确保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提升“法治浙江”形象,日前,省高院下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通知》规定,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形外,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只要其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院一般也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2、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3、被告人本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无法联系其家属或者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5、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6、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7、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8、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通知》还要求全省法院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权利。
全省法院按照《通知》确定的范围落实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工作后,预计我省刑事案件中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占全部被告人数的比率,将上升约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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