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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民四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备忘录(2011年第1号)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1-03-20 22:40:41   阅读:
温州中院民四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备忘录
(2011年第1号)
2月28日,中院民四庭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经研究讨论,作如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因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审理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证明社保单位不能补办社保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告知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变更诉讼请求后继续审理。
二、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的,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告知其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温州中院民四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备忘录
(2011年第2号)
一、当事人请求确认公证行为无效或撤销公证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办理。
二、当事人请求对经过公证的民事行为确认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另一方当事人以公证书提出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公证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予以审查。经审查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公证书,则采信该公证书,并将公证书的公证事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则对该公证书不予采信,并依据其他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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