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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检会关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若干规定(试行)〔2009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2011-10-03 19:45:03   阅读: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检会(反贪)〔2009〕3号)

发布时间:2011-09-28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案件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聘请一至二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条      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事先应向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出示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介绍信

(三)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每次应先向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提交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检察机关办案部门除侦查工作时间安排与律师会见冲突外,应当即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证明。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和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直接去监管场所会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和检察机关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直接去监管场所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第五条   律师周时接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    的,检察机  关不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六条   检察机关应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并指定专人统一负责受理、通知、协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下列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三)其他案情敏感、复杂,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第八条   律师会见须两人以上。除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外,一同会见的其它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不得系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同一案件或相关案件的委托律师。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工作时间内并在指定场所进行,遵守会见相关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

第十条   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纪检部门投诉,要求依法纠正。

第十一条          对律师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监管单位和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办案部门可以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可以决定终止本次会见,并将律师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司法局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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