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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关于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1年)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1-10-25 13:22:3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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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日前,省高院出台《关于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有:一是确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求各级法院牢固树立“涉军案件无小事”的观念,在坚持依法、合情合理的原则下,优先受理、审理和执行各类涉军案件。二是确定涉军案件审判的专门负责机构。各级法院均应成立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任组长,各审判执行业务庭庭长为成员。同时,在民事审判庭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日常事务。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巡回法庭,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专门审理涉军案件的审判庭。三是确立涉军案件审判的工作机制。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与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所在辖区维护国防利益法律保障工作指导小组建立日常联席会议等制度。同时,意见对建立涉军案件的司法救助、判后答疑、检查回访和信访接待等机制作了规定。四是强化涉案军人军属的权益保障。涉案军人一方因军事需要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参加诉讼的,应依法采取中止审理等方式保障其诉讼权利。对军人军属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优待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案件,应依法先予执行。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涉军案件,裁判文书应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涉军案件裁判文书均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跨辖区的涉军案件裁判文书应报上一级法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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