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院《关于为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2011年)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1-11-07 22:49:18 阅读:次 |
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预防化解中小微企业生存危机, 10月25日上午,宁波中院召开“司法助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主题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为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2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针对办案中企业停产、企业主逃债案件明显增加的情况,要求各级法院充分运用诉调衔接机制解决涉企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坚持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调解,积极推进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协调配合,提升涉企案件调解实效,把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二要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对恶意逃债或转移财产的被告企业,根据原告的申请,及时进行保全;对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保全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就业稳定。 三是强调对涉企执行案件,要加快办案进度,尽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涉企系列案件的执行,必须穷尽一切协调手段,穷尽一切和解方案。四是针对资不抵债企业很少通过法律程序申请破产的情况,注重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程序,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启动重整程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及时、全面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确保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对于破产企业的劳动者,采取优先保护政策。新闻发布会后,该院还召开了全市法院涉企审判工作会议,就抓好意见落实作出具体部署。 关于为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甬中法[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为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第83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市中院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沈路峰,联系电话87848077。 二 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保增促调 中小微企业 司法保障 实施意见 报: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省高院。 送:市委办公厅、市委政策研究室、市人大内司委、市府办公厅、市政协社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 发: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共印70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0月25日印发 关于为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我市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变化,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实现“强信心、增活力、稳运行、调结构、促转型、保增长”的总体目标,现根据国务院、省委、市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出现了复杂的变化态势。国际经济复苏进程放缓,国内经济发展态势总体趋好,但经济增速缓慢回落与物价加快上涨相互交织,宏观调控难度持续加大,阻碍经济增长的不确定因素增多。我市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少数企业出现了停产停业、资金链断裂、企业主逃匿、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等情况,经济运行下滑压力加大。全市法院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估计此次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市社会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强化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切实提高司法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发挥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经验做法,密切关注当前宏观形势下各地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审理执行涉企纠纷,全面认清困难,果断采取措施,为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司法保障工作应坚持“依法、积极、妥善”原则,充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和市委“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要求,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自觉转化“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的成果,使全体干警正确认清当前经济发展的严峻形势,明确全市法院保障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将司法队伍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和“改革创新、增速提效”的实践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将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实现司法“为党委分忧、为企业解难、为发展助力”的目标 二、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大集中管辖的力度。针对行业龙头企业、融资金额特别巨大的企业涉诉,或者政府已成立应急处置机构,负责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等情况,将相关案件指定由企业所在地基层法院统一管辖,促进矛盾纠纷统筹化解。 (四)突出立案工作的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立案阶段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引导争议各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确保纠纷不扩大。一旦接到重大涉企起诉或执行申请,迅速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准备。 (五)积极构建涉外商事纠纷立案调解机制。积极发挥商事调解工作室功能,将符合条件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商事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努力提升案前调解的效果。 (六)充分运用诉调对接机制解决涉企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特别是对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系列纠纷,既依法坚持快审快结,又充分运用诉讼调解、案外协调等手段,将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生产经营正常、有市场、有效益,但出现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涉及担保的企业,坚持依靠党委政府,联合市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组成员单位,推动开展相关调解合作,注重提升涉企案件调解实效,降低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比重。 (七)灵活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对重大商事案件在立案时应予以诉讼保全提示。对情况紧急,被告有恶意逃债或转移财产行为的,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后,应在第一时间作出裁定,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保全。因原告一时无法提供足额现金保全担保的,应允许其变通采用信用担保、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形式,确保保全措施的及时采取。对被告一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则应慎重采用保全措施,或以“活查封”的形式进行保全,尽量不要使其停工停产,维护就业稳定,维持和促进企业生产。 (八)适度放松对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控制。坚持“以疏为主,疏禁并用”原则,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有力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统一企业借款纠纷的裁判尺度,规范、引导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防止企业内部人员利用企业借贷转移企业财产,侵害他人利益或利用借贷避税 (九)依法运用破产重整程序维护经济稳定。集中优势力量审理、执行好因银根收紧、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破产清算、企业重组等案件。引导资不抵债的企业及时申请破产,并根据企业债权债务及发展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对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启动重整程序,‘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及时、全面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确保企业有序退出市场。 (十)妥善审理和执行涉中小微企业案件。依法保障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发挥能动性,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优势产业链的培育扶持力度,引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站在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等高度,审视涉中小微企业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效果。避免因司法强制措施不当,引发哄抢企业财产、冲击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十一)充分运用司法裁判手段,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创新化“危”为“机”。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保护力度,推行和规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意识。 (十二)注重对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维权的司法引导。高度关注和重视年底因企业资金困难可能出现的“讨薪潮”,引导劳动者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产生“民转刑”案件。对于破产企业的劳动者,采取优先保护政策,并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安置和维稳工作。 (十三)加大涉企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涉企执行异议、复议、裁决案件,加快办案进度。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督促力度,及时纠正怠于执行的情况。缩短执行款项发放时间,尽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十四)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执行的方式方法。既用足用好各项刚性措施,又积极运用思想工作、宣传教育、执行和解等柔性手段;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又文明规范执行。对涉企系列案件的执行,必须穷尽一切协调手段,穷尽一切和解方案。慎重实施拘留等强制措施,防止因执行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十五)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打击惩治职能,及时惩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区分民事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高度关注企业负责人虚假破产、恶意逃避债务、侵吞企业资产等行为,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鉴别和认定。 (十六)依法妥善审理政府在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在诉讼前后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引导争议各方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力促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和谐,支持政府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措施发挥实效。 三、充分延伸司法职能,开展好四方面工作 (十七)进一步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动。对于中小微企业大规模债权债务纠纷,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审慎立案、妥善处理,并依托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处理案件的合力,促进困难企业复苏。 (十八)继续深入开展明良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主动向相关企业征集困难问题,征询意见建议,并集中精力、集聚资源,积极参加市困难企业帮扶工作组,配合完善政府、企业、银行结合的工作机制,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解困帮扶工作。深入企业开展政策法律宣传活动,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准确把握舆论导向。
(十九)加大司法建议报送工作。对审理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积极提供意见和方案,帮助妥善处理解决,全力引导企业准确把握政策和法律规定。密切关注一些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大、资金依赖性强的投资型、加工型的中小微企业,发现大额债务纠纷或者劳动者反映的欠薪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
(二十)积极开展调研和指导工作。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善于将政治思维、法律思维与经济思维紧密结合,围绕当前中小微企业发展所遇到的问题,开展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摸索解决当前各类纠纷的方法与对策,及时出台指导审判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市中院建立两级法院监督指导协调处置机制,设立重大涉企案件诉讼指导小组,全面掌握全市法院在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中的新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各法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案件的宣传与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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