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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民四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备忘录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2-01-22 20:18:21   阅读:
(2011年第5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人,而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村、居委员会主任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为负责人。
依法成立的老人协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011年第4号)
5月30 日,中院民四庭针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经讨论,达成如下共识,供审判中参考。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之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用工满一年之日起计算;实际用工未超过一年的,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
(2011年第3号)
3月21日,中院民四庭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经研究讨论,作如下规定:
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的收取,参照非财产案件标准交纳,即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交纳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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