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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社会公众监督上网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甬中法 [2011] 45号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2-02-15 19:35:06   阅读:
       为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拓宽社会公众监督渠道,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维护司法权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上网裁判文书,是指依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宁波法院网上公布的我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
第二条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上网裁判文书质量,建立向裁判文书错误发现人支付稿酬制度。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而作技术处理的文书内容不属本意见所指的裁判文书错误: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街道或乡镇以下的具体家庭住址、通讯方式、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
(三)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社会公众监督上网裁判文书质量,发现有错误的,可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裁判文书纠错及处理意见表》(以下简称《纠错处理表》)。
第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纠错处理表》并及时核实。审判管理办公室核实时应听取案件承办部门意见。必要时,可提交质评员联席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上网裁判文书是否存在错误。
第六条  经核实认定上网裁判文书确实存在错误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即时填写《纠错处理表》送新闻办公室,同时向案件承办部门反馈。
第七条  新闻办公室应即时按《纠错处理表》的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经核实认定上网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向发现人支付稿酬。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于每月初将上月发现错误人员名单及稿酬数额统计汇总后送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核发稿酬。
第九条 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以下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支付稿酬20元:
1.裁判文书制作法院冠名不规范的;
2.案号错误或未按规定表述的;
3.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顺序未按诉讼文书规定排列或称谓表述错误的;
4.案件来源、审理经过表述错误的;
5.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表述有误的;
6.可以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文书没有对上诉权利进行表述或表述不规范的,二审裁判文书没有表述“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的;
7.诉讼费用负担表述不规范的;
8.裁判文书落款日期表述不规范的;
9.数字、符号、计量单位的使用不符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诉讼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
10.存在错字、漏字或多字的。
第十条  多人发现同一篇裁判文书中同一处错误的,向最先提交《纠错处理表》者支付稿酬。
第十一条  上网裁判文书经核实认定确有错误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照《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查标准(试行)》和本院部门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相关人员和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上网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错误,应当出具补正裁定予以纠正的,由承办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对上网裁判文书提出其他意见和疑问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部门作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发现上网裁判文书存在错误的,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裁判文书纠错及处理意见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社会公众  监督  文书质量  若干意见                 
报:省高院、市委、市人大、市委政法委。
送:市人大内司委、市府办公厅、市政协社法委、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宁波海事法院。
发: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共印65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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