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告送达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民商事案件适用公告送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视为下落不明状态: (一)按照受送达人的身份证地址、户籍地址、房屋产权地址和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无法找到受送达人,并且无法查到其他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 (二)受送达人地址明确,但受送达人长期外出,联系不到的。 第三条 对本辖区案件的受送达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直接送达事务,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该机构或人员可实施弹性工作时间制,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送达。 第四条 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本辖区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的,应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证实其下落不明,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 第五条 公告送达案件,应制作公告送达前的送达记录。送达记录应注明案号、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送达方式、送达情况、送达人签名。 第六条 送达人员通过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且通过法院调查核实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承办法官可以提请公告送达,经庭长审核并报分管院长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送达。 第七条 公告送达案件,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适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告张贴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法院公告栏、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同时在法院公告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 在法院公告栏、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的,应当张贴在上述场所的明显位置并以拍照的方式予以固定。 第八条 公告送达案件,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在行政辖区的,适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根据受送达人住所地是否在本市(地级)、本省范围等情况,决定刊登公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的级别。 第九条 公告送达应按照程序的进程,载明内容: (一)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应说明起诉或上诉主要内容和请求,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注明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二)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张贴公告的还应直接载明出庭日期; (三)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公告送达案件,应在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附有以下材料:送达记录、送达材料、办案人员到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的查找笔录、公安部门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材料。如果是张贴方式公告的,应有张贴公告的照片,并记明张贴的时间和地点;如果以报纸方式刊登公告的,应剪贴报样,并记明登载报刊的名称、时间和版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